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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买卖合同样本(6篇)

来源:懂式情感网

水泥买卖合同样本

  工厂水泥买卖合同

  水泥买卖合同水泥买卖合同买受人: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出受人:__________水泥厂(以下简称乙方)经双方协定一致,签订水泥买卖合同条款如下:

  一、数量、计量单位、单价、金额品名规格单位数量单价(元)金额(元)备注价金总额(大写)拾万仟佰拾元角分¥

  二、质量标准:水泥标号执行国家规定标准。由乙方按批甲方交送水泥出厂质量通知单。甲方凭单验质。

  三、袋货合格率达到国家规范。

  四、交货方式、地点和运杂费负担:甲方组织运输工具到乙方收款人出具的证明发货。若遇便车,甲方可以代运,起代运费用概由甲方负担。乙方垫付的款项,随同水泥价款一并结算。

  五、交货期限 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提(供)________吨。其中:______吨,______吨。 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提(供)________吨。其中:______吨,______吨。 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提(供)________吨。其中:______吨,______吨。 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提(供)________吨。其中:______吨,______吨。 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提(供)________吨。其中:______吨,______吨。

  甲方逾期提货的,乙方有权处理该货,并不免甲方责任。

  六、付款办法和期限1.甲方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付定金______元;2.采取先汇款后结算方式:甲方按购水泥总金额分期先汇款。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电汇________元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电汇________元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电汇________元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电汇________元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电汇________元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电汇________元3.采取托收承付方式:按《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乙方每月______日~______月凭实发水泥开具销售向甲方开户银行办理托收。

  七、违约责任

  甲方责任:

  1.中途退货或违约拒收的应偿付退(或拒)货部分货款总值百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提货的,每天偿付逾朗提货部分货款总值万分之四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管费用。

  2.逾期付款的。每天偿付逾期付款总额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3.其他违约责任

  乙方责任:

  1.不能交货的,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百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交货的,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每天偿付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2.所交水泥质量、规格不符合同规定。除自费负责处理外,还要赔偿实际经济损失。3.其他违约责任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起诉。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水泥买卖合同样本

  出卖人:

  买受人:

  第一条 标的物、生产厂家、商标、强度等级、包装形式、数量、单价、合同总金额

  注:数量为暂定,最终以实际到场的经签字认可收货凭据的为准。

  第二条 交(提)货时间

  买受人应在每月2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出卖人提供次月度用量计划。具体日需求计划提交办法为:车运,买受人应于每次用货前不少于3天以书面或电话方式通知出卖人。

  第三条 质量标准

  1、普通硅酸盐水泥、复合硅酸盐水泥、矿渣水泥、粉煤灰水泥按GB175-20 标准执行。

  2、买受人应按水泥产品的强度等级、特征妥善保管储存,避免受潮、雨淋,正常储存情况下水泥产品保质期为一个月。若因买受人保管不当或其它过错造成货物变质、减少、灭失,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1、袋装水泥按国家标准执行,包装袋不回收。

  2、散装水泥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若有磅差,当磅差在3‰之内(含3‰),其磅差全部由买受人承担;当磅差在3-6‰之内(含6‰),其中3‰的磅差由买受人承担,超过3‰的'磅差由出卖人承担;当磅差超过6‰时,双方应查明原因(双方有异议时,请国家法定计量部门检验)由责任方承担全部磅差,无法查明原因或确定责任方的,由双方均担。双方对磅差有异议时,由国家法定计量部门进行检验,费用由双方均担。

  第五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

  交(提)货方式及地点为下述第种方式:

  1、买受人自运:交货地点为出卖人工厂,由买受人自行组织提货,水泥出厂交单(放行联)时视为交货。

  2、出卖人代办运输(出卖人仅作为买受人的代理人联系承运人,由买受人与承运人建立运输合同关系):交货地点为 ,运费及下车费 元/吨,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授权为收货人,其中任一人在《简阳市五雄建材有限公司发货磅单》上签字确认视为交货。出卖人代办运输交货地点为多个工程的,每个单一工程由买受人出据《收货人授权委托书》,买受人应指定不少于两个授权代表,其中任一人签字视为交货。

  第六条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货物所有权及任何风险均自交货时起转移,即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代办运输的,货物所有权及风险自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第七条 验收方式、期限、地点

  1、水泥质量验收以水泥厂同编号水泥的检验结果为依据。

  2、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在同编号水泥中抽取试样。

  按照国家水泥质量标准规定,水泥质量的验收以出卖人同编号的水泥质检报告为验收依据,并委托出卖人抽样、签封、保存,如买受人对水泥质量有异议,应在交货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出卖人提出,并由双方将水泥封存样送 市水泥质检中心检验仲裁。否则视为买受人认可出卖人的产品质量。

  第 双方同意选择第 种结算方式及期限

  1、先款后货,款到发货。

  2、先货后款,出卖人供货满吨,次日结付清全部货款。

  双方同意买受人以转帐支票或现金结算货款及运费,货物数量以买受方任一人签字认可的数量为准。(若已对账,以对账单为准。)

  第九条 对帐

  买受人负有每月核对出卖人出具的对账单,并在对账单上进行签章的义务。如买受人不履行该义务,则买受人的收货数量以出卖人提供的经买受人或买受人授权提货人签字确认的发货磅单上记载的水泥数量为准,并可要求买受人立即结清全部货款。

  第十条 的开具

  出卖人只能将水泥开具给买受人,买受人应书面提供开具所需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当买卖双方有其中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即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如买方连续30个日未提货,卖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若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则出卖人有权停止供货。并且买受人应按本合同货款总额的10%或欠款金额每日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按银行同期最高贷款利率向出卖人支付利息。

  2、因出卖人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且未及时通知买受人,或供货不及时而给买受人工程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由出卖人承担(若遇不可抗力、停电、设备故障、意外事件、买受人过错等因素除外),买受人应向出卖人出具其直接经济损失的证据。

  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除出卖人不能满足买受人的供应计划或经出卖人书面同意外,买受人不得购买其他品牌的水泥,否则,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立即结清所有应付出卖人的款项、按出卖人已供全部水泥总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赔偿出卖人的预期利益损失。

  4、除上述规定外,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若买卖双方确实无法协商一致,其中一方可依法向本合同签订地的人民起诉。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签订单价双方一致同意随行就市,若遇市场行情变化,价格调整以出卖人的《调价通知单》作为本合同价格变更执行的依据。买受人须按照出卖人的《调价通知单》要求的时间及内容予以书面回复,否则出卖人可停止供货,一切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2、在合同有效期及任何时期以内,若无出卖人的盖章确认,买受人不得私自接受出卖人销售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以私人名义出具欠货凭据,该凭据对出卖人无任何约束力,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买受人在施工中使用出卖人产品时,不能混用其它厂家生产的水泥,否则产生的一切质量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当出卖人不能满足买受人供货需求时,买受人可以选择其它厂家水泥。

  4、其它未尽事宜双方以补充协议的形式进行完善。

  5、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合同附件。

  6、本合同陈述之各项文件的送达,包括邮寄、传真、及其直接送达方式,如系邮寄,则寄出之日为送达日;如系传真,则以发出日为送达日;如系直接送达,则以对方签收日为送达日,双方可任意选择前述任何传达方式。

  7、本合同陈列的地址、电话、传真为双方确定的,有法律效力的地址、电话、传真。如任一方欲变更前述情况,须于该变更确定之日通知对方,否则,任何一方依变更前的地址,以邮寄或传真方式发出的文件,另一方不得以未收到为由提出抗辩。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双方可签订书面协议对本合同进行补充或修改,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本合同发生的争执由出卖人所在地裁决。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自签订之日起1个月之内未提货,则该合同自动失效。结束日期为暂定,最终以供货完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 3份,出卖人执 2份,买受人执 1份,鉴(公)证部门执/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水泥买卖合同样本

  需方:

  供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根据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就甲方购买乙方水泥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1、标的物品种、数量、单价、金额

  1.1水泥采购:

  1.2合同总价的调整:上述第1款表内的单价一栏不得调整数量一栏为暂定量,结算数量按照甲方实际接受的数量为准。结算时的合同总价按照单价乘以结算数量计算。

  1.3上述合同单价及据此计算出的合同总价为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其中已包含了乙方为完成包装、装卸、运输、保管、交付等而可能支出的一切费用,同时也包括、税金费用。

  2、水泥交付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2.1合同约定交货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甲方每月水泥计划用量暂定吨,具体以甲方通知乙方的实际需要数量为准。甲方应于供货前一天的17:00之前电话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及时安排运输车辆,保证及时供货。乙方应在接到电话通知之日起的'第2日内将货物运到合同约定的交付地点。

  2.2交货地点为位于大洼县新兴镇坨子里分场的甲方工地库房。

  2.3乙方提供运输,方式为汽车运输。

  2.4乙方运输过程中,应确保车辆整洁,不得遗撒、污染环境,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3、合理损耗计算方式及分摊方式

  若双方水泥称重数量出现磅差,当磅差在1‰之內时,以乙方过磅的水泥称重单为依据当出现超过1‰的异常磅差时,以甲方过磅的水泥称重单为依据。

  4、货款的结算:

  4.1乙方按照一千吨为一个批次向甲方供货,达到批次供货量时,甲方及时给乙方结算,不得拖欠货款。

  4.2结算程序:根据每一批货物验收合格的结果,先由乙方向甲方提交结算单,甲方收到结算单后,由甲方在三日内审查完毕并按结算吨数向乙方支付货款,如果结算数量发生分歧,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查对送货小票。属于结算单据及和其有关的函件,均须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否则不予认可。

  4.3支付方式:

  5、质量要求:乙方提供的水泥需符合175-1999、1344-1999水泥标准。

  6、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货物按照国家175-1999、1344-1999水泥标准的8.1、8.4、8.5.3及12573-1990标准验收。由乙方在同编号水泥中抽取试样并检验,水泥签封后保存三个月。如甲方对乙方同期同编号水泥检验报告认可,以乙方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如甲方有异议,可在水泥交付之日起45日内向乙方提出,并委托有关检验机构对试样重新检验,该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为最终结果。到场时货物必须在现场地磅验收重量,且双方在磅单上确认,乙方可对磅码结果进行场外第三方复核,场外验收的重量如无误,其磅费用由乙方承担。

  7、违约责任

  7.1乙方迟延交付货物的,每迟延一日,按应交货物总价款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十五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赔偿。

  7.2乙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甲方有权拒绝接受。乙方应按应交货物总价款的百分之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乙方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按合同约定的标准继续履行交付义务。因此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乙方应当赔偿。

  7.3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向乙方支付应付货款的百分之三做为违约金赔偿给乙方。

  7.4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而引起第三人索赔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7.5乙方单方解除合同,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

  8、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纠纷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大洼县或盘锦市人民提起诉讼。

  10、其他约定事项禁止权利转让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无论是全部的还是部分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合同一方将其合同权利转让的,该权利转让无效,对本合同他方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并视为该方违约,该方应向本合同他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总价%的违约金。

  甲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水泥买卖合同样本

  合同编号:漳(尚)CG010-20  需方(甲方):XX公司  供X(乙方):许  上述需方因建设"漳浦尚城豪庭____区45--51楼"项目需要,工程地点:____县绥安镇工业南,拟向供X购买 袋装白水泥

  。依照《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行规,基于自愿、公平和诚实原则,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订立如下购销合同。  

  一、文字定义  本合同所称的“合同” 、“本合同” 均特指目前供需双方签订之产品购销合同,如涉及其他合同,则冠以该合同的具体名称。  

  二、合同标的:  

  1、产品名称:白水泥  

  2、品 牌:粤鹏牌  

  3、规格型号:70斤包  

  4、购买数量: 约2500包  

  5、产品质量标准: 达到国家、地方或行业规定 合格及以上标准,标准内容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标准高的为准。  

  6、随附必备品、配件、工具的数量及提供办法:出厂合格证、产品质保书、检测报告复印件,以需方要求为准。  

  三、交(提)货方式、运输方式、地点、费用承担和供货时间  

  1、运输方式:由供X安排车辆送货到工地,,由供X安排工人卸货、,如有二次转运,费用由甲方自行处理。货到工地后甲方指派人员验收并签字。  

  2、送达地点:送达地点为需方工地,并卸货至工地现场需方指定施工电梯入口处及其他指定地点。  

  3、交(提)货方式及费用承担:由供X负责产品装卸及运输,费用由供X承担,运输途中的风险及产品破损由供X负责。  

  四、备货和收货  

  1、备货、供货时间:需方提前 叁 天通知供X备货(包括规格及数量),供X收到需方备货通知后

  叁

  天内按合同约定方式发货,最后由供X与需方形成《对账单》,《对账单》上需方不少于两人(指定接收人、需方项目负责人或指定负责人)签字确认。  

  2、收货:  需方指派 刘延旗(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52X1818

  6)为指定  收货员,收货单必须经需方指定收货员签收,最后由供X与需方形成《对账单》【《对账单》上需方不少于两人(指定收货人、需方项目负责人或指定负责人)签字确认】,双方确认以收货单和《对账单》作为供货数量和结算货款的依据。  

  五、合同单价和结算  

  1、本合同采用的货币为人民币、金额单位:

  元

  。  

  2、暂定合同总价: 67500元  

  3、合同单价: 27元包  

  4、合同款支付方式:  

  (1)货到后根据现场实际签收量付款。  

  (2)转账或现金支付。  

  5、关于合同款支付的规定  

  (1)供X未按合同约定的要求供货,需方有权延缓或拒绝支付合同款。  (2

  )合同款或结算款支付前,供X应提供以下资料:  a)《备货单》(如有);b)收货单;b)对账单;d)(按合同约定)。d)其它:按需方要求  

  六、质量标准、技术标准及验收  

  1、产品质量标准、技术标准:  

  (1)产品质量标准、技术标准:  

  2、验收标准、方法:  

  (1)质量验收:  

  七、违约和争议  

  1、供X提供材料未达到产品出厂检测标准或合同约定的标准,供X应在需方限定时间内为需方更换为合同指定品牌、规格及质量等级的产品并配送至需方指定送达地点,其间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供X承担【包括不限于不合格产品的退场、拟更换产品货到工地发生的装卸费、运输费用、报关费(如有)及其它支出等所有费用】。  

  2、需方如果对产品质量有疑异,应在收货后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并以书面形式或电话形式通知供X。  

  3、若合同任何一方中途终止合同,均需支付另一方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4、供X未按约定时间内供货,供X按供货批次货款金额的千分之五每日向需方支付违约金。  

  5、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未尽事项和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不愿协商或未能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按以下指定方式解决:向需方企业注册地人民提起诉讼。  

  八、特约事项  

  1、需方指定的物流公司要求供X提供的数量、规格、单价等所需材料,供X必须配合提供,以便需方能够顺利报关(如有)。  

  2、根据实际需求,需方有权要求供X在合同签署之前后限定的时间内向需方提供产品样品并封存,供X保证供货材料标准不低于样品标准,否则一切责任均由供承担。  

  九、合同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协议。  

  2、需方未能按时付款,经供X催促后仍拒绝付款的,供X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3、供X未能按时供货,在需方催促后仍未能在需方限定时间内供货的,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乙双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1)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的;  

  (2)因一方违约致使协议无法履行。  

  5、依据前述条款约定提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可以依本合同约定处理。  

  6、合同解除后,已供货且符合合同要求的材料设备,双方按合同约定结算及进行质量保修,已经订货但未发货的材料设备的退货以及由此造成的其它损失均由供X承担或自行协调解决,需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十、合同生效和终止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甲乙双方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合同自行终止。  

  3、本合同一式肆份,需方叁份,供X壹份,签章后生效。  十

  一、附件  附件1

  供X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有)、供X身份证复印件  供X(签章):

  需方(签章):  代 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 表:  联 系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 系 电 话: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日 期:____日 期

水泥买卖合同样本

  出卖人: 合同编号: 买受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一条 标的物、生产厂家、商标、强度等级、包装形式、数量、单价、合同总金额

  注:数量为暂定,最终以实际到场的经签字认可收货凭据的为准.

  第二条 交(提)货时间

  买受人应在每月2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出卖人提供次月度用量计划。具体日需求计划提交办法为:车运,买受人应于每次用货前不少于3天以书面或电话方式通知出卖人。

  第三条 质量标准

  1、普通硅酸盐水泥、复合硅酸盐水泥、矿渣水泥、粉煤灰水泥按GB175-20_标准执行。2、买受人应按水泥产品的强度等级、特征妥善保管储存,避免受潮、雨淋,正常储存情况下水泥产品保质期为一个月。若因买受人保管不当或其它过错造成货物变质、减少、灭失,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1、 袋装水泥按国家标准执行,包装袋不回收。

  2、 散装水泥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若有磅差,当磅差在3‰之内(含3‰),其磅差全部由买受人承担;当磅差在3-6‰之内(含6‰),其中3‰的磅差由买受人承担,超过3‰的磅差由出卖人承担;当磅差超过6‰时,双方应查明原因(双方有异议时,请国家法定计量部门检验)由责任方承担全部磅差,无法查明原因或确定责任方的,由双方均担。双方对磅差有异议时,由国家法定计量部门进行检验,费用由双方均担。

  第五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交(提)货方式及地点为下述第( )种方式:

  1、 买受人自运:交货地点为出卖人工厂,由买受人自行组织提货,水泥出厂交单(放行联)时视为交货。

  2、 出卖人代办运输(出卖人仅作为买受人的代理人联系承运人,由买受人与承运人建立运输合同关系):交货地点为 ,运费及下车费元/吨,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授权为收货人,其中任一人在《简阳市五雄建材有限公司发货磅单》上签字确认视为交货。出卖人代办运输交货地点为多个工程的,每个单一工程由买受人出据《收货人授权委托书》,买受人应指定不少于两个授权代表,其中任一人签字视为交货。

  第六条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1、货物所有权及任何风险均自交货时起转移,即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代办运输的,货物所有权及风险自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第七条验收方式、期限、地点

  1、水泥质量验收以水泥厂同编号水泥的检验结果为依据2、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在同编号水泥中抽取试样按照国家水泥质量标准规定,水泥质量的验收以出卖人同编号的水泥质检报告为验收依据,并委托出卖人抽样、签封、保存,如买受人对水泥质量有异议,应在交货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出卖人提出,并由双方将水泥封存样送市水泥质检中心检验仲裁。否则视为买受人认可出卖人的产品质量。

  第 双方同意选择第 种结算方式及期限 1、 先款后货,款到发货。

  2、 先货后款,出卖人供货满 吨,次日结付清全部货款。双方同意买受人以转帐支票或现金结算货款及运费,货物数量以买受方任一人签字认可的数量为准。(若已对账,以对账单为准。) 第九条对帐买受人负有每月核对出卖人出具的对账单,并在对账单上进行签章的义务。如买受人不履行该义务,则买受人的收货数量以出卖人提供的经买受人或买受人授权提货人签字确认的发货磅单上记载的水泥数量为准,并可要求买受人立即结清全部货款。第十条 的开具出卖人只能将水泥开具给买受人,买受人应书面提供开具所需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 当买卖双方有其中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即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 如买方连续30个日未提货,卖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若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则出卖人有权停止供货。并且买受人应按本合同货款总额的10%或欠款金额每日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按银行同期最高贷款利率向出卖人支付利息。

  2、因出卖人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且未及时通知买受人,或供货不及时而给买受人工程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由出卖人承担(若遇不可抗力、停电、设备故障、意外事件、买受人过错等因素除外),买受人应向出卖人出具其直接经济损失的证据。

  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除出卖人不能满足买受人的供应计划或经出卖人书面同意外,买受人不得购买其他品牌的水泥,否则,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立即结清所有应付出卖人的款项、按出卖人已供全部水泥总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赔偿出卖人的预期利益损失。

  4、 除上述规定外,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若买卖双方确实无法协商一致,其中一方可依法向本合同签订地的人民起诉。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签订单价双方一致同意随行就市,若遇市场行情变化,价格调整以出卖人的《调价通知单》作为本合同价格变更执行的依据。买受人须按照出卖人的《调价通知单》要求的时间及内容予以书面回复,否则出卖人可停止供货,一切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2、在合同有效期及任何时期以内,若无出卖人的盖章确认,买受人不得私自接受出卖人销售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以私人名义出具欠货凭据,该凭据对出卖人无任何约束力,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买受人在施工中使用出卖人产品时,不能混用其它厂家生产的水泥,否则产生的一切质量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当出卖人不能满足买受人供货需求时,买受人可以选择其它厂家水泥。

  4、 其它未尽事宜双方以补充协议的形式进行完善。 5、 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合同附件。

  6、本合同陈述之各项文件的送达,包括邮寄、传真、及其直接送达方式,如系邮寄,则寄出之日为送达日;如系传真,则以发出日为送达日;如系直接送达,则以对方签收日为送达日,双方可任意选择前述任何传达方式。

  7、本合同陈列的地址、电话、传真为双方确定的,有法律效力的地址、电话、传真。如任一方欲变更前述情况,须于该变更确定之日通知对方,否则,任何一方依变更前的地址,以邮寄或传真方式发出的文件,另一方不得以未收到为由提出抗辩。

  第十五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双方可签订书面协议对本合同进行补充或修改,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本合同发生的争执由出卖人所在地裁决。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自签订之日起1个月之内未提货,则该合同自动失效。结束日期为暂定,最终以供货完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 3份,出卖人执 2份,买受人执 1份,鉴(公)证部门执/份。

水泥买卖合同样本

  出卖人:

  合同编号:

  买受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第一条标的物、生产厂家、商标、强度等级、包装形式、数量、单价、合同总金额

  注:数量为暂定,最终以实际到场的经签字认可收货凭据的为准。

  第二条交(提)货时间

  买受人应在每月2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出卖人提供次月度用量计划。具体日需求计划提交办法为:车运,买受人应于每次用货前不少于3天以书面或电话方式通知出卖人。

  第三条质量标准

  1、普通硅酸盐水泥、复合硅酸盐水泥、矿渣水泥、粉煤灰水泥按_______标准执行。

  2、买受人应按水泥产品的强度等级、特征妥善保管储存,避免受潮、雨淋,正常储存情况下水泥产品保质期为一个月。若因买受人保管不当或其它过错造成货物变质、减少、灭失,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1、袋装水泥按国家标准执行,包装袋不回收。

  2、散装水泥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若有磅差,当磅差在3‰之内(含3‰),其磅差全部由买受人承担;当磅差在3—6‰之内(含6‰),其中3‰的磅差由买受人承担,超过3‰的磅差由出卖人承担;当磅差超过6‰时,双方应查明原因(双方有异议时,请国家法定计量部门检验)由责任方承担全部磅差,无法查明原因或确定责任方的,由双方均担。双方对磅差有异议时,由国家法定计量部门进行检验,费用由双方均担。

  第五条交(提)货方式、地点交(提)货方式及地点为下述第( )种方式:

  1、买受人自运:交货地点为出卖人工厂,由买受人自行组织提货,水泥出厂交单(放行联)时视为交货。

  2、出卖人代办运输(出卖人仅作为买受人的代理人联系承运人,由买受人与承运人建立运输合同关系):交货地点为_______,运费及下车费_______元/吨,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授权为收货人,其中任一人在《简阳市五雄建材有限公司发货磅单》上签字确认视为交货。出卖人代办运输交货地点为多个工程的,每个单一工程由买受人出据《收货人授权委托书》,买受人应指定不少于两个授权代表,其中任一人签字视为交货。

  第六条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1、货物所有权及任何风险均自交货时起转移,即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代办运输的,货物所有权及风险自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第七条验收方式、期限、地点

  1、水泥质量验收以水泥厂同编号水泥的检验结果为依据。

  2、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在同编号水泥中抽取试样按照国家水泥质量标准规定,水泥质量的验收以出卖人同编号的水泥质检报告为验收依据,并委托出卖人抽样、签封、保存,如买受人对水泥质量有异议,应在交货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出卖人提出,并由双方将水泥封存样送市水泥质检中心检验仲裁。否则视为买受人认可出卖人的产品质量。

  第双方同意选择第种结算方式及期限

  1、先款后货,款到发货。

  2、先货后款,出卖人供货满_______吨,次日结付清全部货款。双方同意买受人以转帐支票或现金结算货款及运费,货物数量以买受方任一人签字认可的数量为准。(若已对账,以对账单为准。)

  第九条对帐

  买受人负有每月核对出卖人出具的对账单,并在对账单上进行签章的义务。如买受人不履行该义务,则买受人的'收货数量以出卖人提供的经买受人或买受人授权提货人签字确认的发货磅单上记载的水泥数量为准,并可要求买受人立即结清全部货款。

  第十条的开具

  出卖人只能将水泥开具给买受人,买受人应书面提供开具所需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当买卖双方有其中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即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如买方连续30个日未提货,卖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若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则出卖人有权停止供货。并且买受人应按本合同货款总额的10%或欠款金额每日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按银行同期最高贷款利率向出卖人支付利息。

  2、因出卖人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且未及时通知买受人,或供货不及时而给买受人工程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由出卖人承担(若遇不可抗力、停电、设备故障、意外事件、买受人过错等因素除外),买受人应向出卖人出具其直接经济损失的证据。

  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除出卖人不能满足买受人的供应计划或经出卖人书面同意外,买受人不得购买其他品牌的水泥,否则,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立即结清所有应付出卖人的款项、按出卖人已供全部水泥总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赔偿出卖人的预期利益损失。

  4、除上述规定外,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若买卖双方确实无法协商一致,其中一方可依法向本合同签订地的人民起诉。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签订单价双方一致同意随行就市,若遇市场行情变化,价格调整以出卖人的《调价通知单》作为本合同价格变更执行的依据。买受人须按照出卖人的《调价通知单》要求的时间及内容予以书面回复,否则出卖人可停止供货,一切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2、在合同有效期及任何时期以内,若无出卖人的盖章确认,买受人不得私自接受出卖人销售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以私人名义出具欠货凭据,该凭据对出卖人无任何约束力,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买受人在施工中使用出卖人产品时,不能混用其它厂家生产的水泥,否则产生的一切质量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当出卖人不能满足买受人供货需求时,买受人可以选择其它厂家水泥。

  4、其它未尽事宜双方以补充协议的形式进行完善。

  5、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合同附件。

  6、本合同陈述之各项文件的送达,包括邮寄、传真、及其直接送达方式,如系邮寄,则寄出之日为送达日;如系传真,则以发出日为送达日;如系直接送达,则以对方签收日为送达日,双方可任意选择前述任何传达方式。

  7、本合同陈列的地址、电话、传真为双方确定的,有法律效力的地址、电话、传真。如任一方欲变更前述情况,须于该变更确定之日通知对方,否则,任何一方依变更前的地址,以邮寄或传真方式发出的文件,另一方不得以未收到为由提出抗辩。

  第十五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双方可签订书面协议对本合同进行补充或修改,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本合同发生的争执由出卖人所在地裁决。

  第十六条本合同有效期限:自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_月___日。自签订之日起1个月之内未提货,则该合同自动失效。结束日期为暂定,最终以供货完毕为准。

  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3份,出卖人执2份,买受人执1份,鉴(公)证部门执/份。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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