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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释个人独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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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公司的区别具体如下:1、主体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一人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2、承担责任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对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一人有限公司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3、缴纳税种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一人有限公司既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又要缴纳个人所得税;4、出资金额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没有出资金额,一人有限公司出资金额最低为十万元;5、转投资不同。一个自然人股东的一人有限公司对外进行投资时,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在转投资方面则完全没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个人完全可以通过受让股份或购买股票的方式成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个人独资企业成立的条件有哪些1、投资人是中国公民。个人独资企业中的人只能是自然人,自然人之外的法人、其他组织不能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企业的名称应当真实地表现企业的组织形式特征,并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应当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4、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企业的住所和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处所,住所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企业的法定地址;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即要有与其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关于从业人员的人数,法律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由企业视情况而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2种观点: 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其典型特征是个人出资、个人经营、个人自负盈亏和自担风险。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实体。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必须是中国人,所以外商独资企业不是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是债权人自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最重要的一点,个人独资企业不同于一人有限公司,不是法人。一、自然人独资公司法人承担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由于个人独资企业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收益归其个人,企业风险也应由其个人承担;投资人投资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个人财产不可分离的,这就都构成清偿企业债务的基础,从而这种责任形式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重要特征。二、独资企业业主对企业债务承担什么业主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业主以其个人财产偿付企业债务。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但独资企业不适宜风险大的行业。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法人,它的民事权利义务由投资人享有和承担。对于独资企业来说,其财产相对固定与业主个人财产有所区别。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不足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因此,当个人独资企业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时,要以企业全部财产予以清偿,不足清偿时,才由投资人其他财产清偿。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个人独资企业与有限公司的区别如下: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且只有一人,并且只能是自然人,而有限公司的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2、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组织,没有法人地位,而有限公司是法人;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需要就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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